近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开展县(市、区)光伏开发试点的通知,计划(市、区)光伏开发试点,有效整合县资源,结合多功能互补协调发展,实现各种供电特点互补,充分发挥规模开发优势。
通知指出,全省推进多个县(市、区)光伏开发试点,采取一县一企业、集中开发模式,全面开发县集中分布式光伏资源。
试点企业范围主要为省内火电投资企业,适当放宽部分中央在湘信誉良好、业绩优异的新能源投资企业。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试点企业双向协商,最终确定投资主体。
试点企业单个集中光伏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得小于1万千瓦,允许非试点企业和自然人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原则,按照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自己的屋顶。试点企业单个集中光伏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得小于1万千瓦,允许非试点企业和自然人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原则,按照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自己的屋顶。
各市(州)应根据资源禀赋合理申报。资源丰富地区申报数量不超过3个,一般资源地区申报数量为1-2个。统筹评估后,试点县(市、区)名单将公布。
县(市、区)政府、原开发企业等12个已纳入国家试点的全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县,按要求达成合作点范围扩大到包括地面分布式和集中式在内的所有光伏项目,并纳入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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