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河南省商丘市发改委发布关于风光电新能源项目建设的通知。光伏、风电工程建设必须与配套产业同步,并签订碳指标协议。不符合要求的未建设项目继续暂停实施;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当收回项目建设指标。
目前已建成并在建的风光电项目,必须签订协议,明确项目所含碳指标权限归商丘市所有。使用时,交易必须经商丘市政府同意,收益归项目所在地。
二、已签订开发协议尚未实施的风光电项目,按原通知要求继续暂停实施。补充碳指标交易协议,同时实施配套产业。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收回项目建设指标,统一分配使用,新项目承办方对原项目建设方的前期投资给予相应补偿。
三、未签订开发协议的风光电项目,各县(市)区不得单独签订新的开发协议。本市按照资源换产业的原则,统一配置资源,统筹布局项目。项目实施的碳指标权属于商丘市,收入属于项目所在地;税收、产值和补偿属于项目所在地政府。
第四,未来的新能源项目必须有配套产业或补偿。所有新能源项目的税收、产值等补偿收入归项目所在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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