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和《广东省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粤发改资环〔2017〕76号),为确保完成2018年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制定本工作推进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节能减排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全省单位GDP能耗比2017年下降3.2%,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33542万吨标准煤以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
(一)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开展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示范创建,支持一批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建设。依法依规推进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及淘汰类产能关停退出,鼓励非淘汰类企业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实施智能化改造和绿色化转型,关停退出传统工艺技术装备。推进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升级,推进“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整治。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执行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
(二)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制定出台关于加快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意见,强化政策支持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加快推广节能环保产品,发布我省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2018年本),研究建立节能技术推广机制,推动节能环保企业规模化集聚化发展,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提供“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继续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绿色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节能低碳环保、现代农业、海洋产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关键环节的技术攻关,强化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向中高端发展的支撑作用。继续支持新能源汽车电池及动力系统相关核心技术的后续研发和转化应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科技厅、质监局)
(三)推动能源结构优化。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双控”措施,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优化能源布局,着力构建多元能源供应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发电调度规定,优先安排风电、光伏、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督促电网公司全额收购省内水电、风电、光伏发电。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珠三角地区煤炭消费总量同比下降。加大清洁能源供给,合理增加接收西电,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合理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全省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3%。(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四)加强工业节能。将“十三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分解至重点用能单位。深入开展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在水泥、玻璃、造纸、钢铁、纺织、石化、有色金属等7个重点行业持续开展能效对标工作,持续扩大对标产品及行业范围,发布年度能效“领跑者”企业和能效标杆值,引导企业通过对标达标提升能效水平。加快建设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广东省能源管理中心平台与省能源计量数据公共平台的对接与数据共享,进一步提高省、市、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数据对接质量,加快重点用能单位建设接入端系统,推进重点用能单位完善能源计量体系、提高能源管理精细化水平,促进互联网与节能工作深度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质监局)
(五)开展建筑节能。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完善新建建筑在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加强县级建筑节能监管。开展绿色建筑量质齐升行动,分解下达各地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力争我省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落实《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推进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居住建筑以及中小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工作。鼓励以宾馆、商场等为重点,公布高于能耗标准的建筑名录,探索重点高耗能建筑末尾淘汰制的强制改造办法,强化建筑运营阶段的日常节能管理。推进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工业余热等解决建筑用能需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六)促进交通节能。实施绿色交通试点示范工程,继续推进国家和省级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构建与铁路、民航、水路等相衔接的公路客运集疏网络,开展公铁、陆空、陆水转乘试点。深入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深化公交示范都市创建工作,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等领域的推广应用,2018年实现全省新增新能源公交车1万辆,占公交车总量比例达到60%的目标任务。(省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七)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大力推进党政机关集中办公区、高等院校、医院等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综合节能改造,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开展节能改造,改造面积不少于120万平方米。创建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单位6家,完成68家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创建单位的评价验收工作,省直机关及其所属公共机构创建节水型单位达到50%。(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
(八)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构建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对不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锅炉严格禁入,做好高污染锅炉淘汰工作,对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高污染锅炉进行统计梳理,列出停止使用和限期整改日程。加强淘汰低效电机、变压器等用能设备,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省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四、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九)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水质达标的控制单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相关主要污染物实行等量替代。供水通道和水质超标的控制单元禁止接受其他区域相关主要水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严禁在控制断面水质超标的控制单元内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项目。2017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新上项目相关主要污染物实行2倍削减量替代。(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全省单机5万千瓦以上煤(热)电机组(含循环流化床和W型火焰锅炉发电机组)实行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做好改造准备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钢铁企业应于2018年年底前启动脱硝改造或超低排放改造。日用玻璃企业应在2018年年底前启动熔炉脱硝改造、改用电熔炉或者纯氧燃烧改造。继续推进重污染行业入园,共建共用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治污设施利用效率。重点对钢铁、水泥、玻璃、化工、陶瓷、造纸、石材、有色金属等高污染行业,以及VOCs排放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有毒有害物料使用,提升绿色清洁生产水平,全年完成清洁生产审核2000家。深化粤港清洁生产合作,公布第十批“粤港清洁生产伙伴”标志企业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十一)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加大在粤炼油企业升级改造力度,尽快供应符合我省要求的国Ⅵ车用燃油。积极推进公共机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2018年起,各地级以上市每年更新或新增公交车全面使用电动或燃料电池汽车;珠三角地区更新或新增的巡游出租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其中纯电动汽车(含燃料电池汽车)比例不低于80%,其他地区更新或新增的巡游出租车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且逐年提高10个百分点;珠三角地区更新和新增的市政、通勤、及机场作业车辆应全部使用纯电动或燃料电池等新能源车, 引导港口作业机械逐步开展油改电改造。2018年底前,广州、珠海市实现公交电动化,佛山市全市柴油公交车全部更新为电动公交车,深圳市电动出租车(含网约车)比例达到30%以上。加快船舶和港口污染物减排,推进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按要求使用低硫燃油,加大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的支持力度,全面推动珠三角内河岸电建设和使用。(省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
(十二)强化生活源污染物减排。加大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力度,结合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城市双修”等工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和建设,强化污水截流、收集,提高污水收集率,提高污水厂运行负荷、进水浓度。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提标改造,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全面执行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2018年新建污水处理设施20座,污水管网5000公里。加快推动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国家试点城市广州、深圳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工作,率先在珠三角城市、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城市和公共机构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试点。2018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
(十三)开展农业农村污染排放治理。全面推动整县推进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尤其要推动粤东西北地区和惠州、江门、肇庆等市剩余19个县(市、区)的整县推进村镇污水处理建设。推进2277个省定贫困村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全覆盖,2018年底前,20户以上自然村基本实现雨污分流、污水排放管道收集或暗渠化,基本完成省定贫困村收集点和保洁员配置。加快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探索总结适合我省特点的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式。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严格执行禁限养区制度,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力争2018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四)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行动。加快现有园区循环化改造升级,全年新增省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15家,积极争取我省国家级园区纳入国家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探索研究管理机制及相关技术标准,引导相关企业单位组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产业联盟,推动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创建,对城市各类废弃物进行分类利用和集中处置,推动基地与城市垃圾清运和再生资源回收系统对接,提升城市废弃物精细化管理水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质监局)
(十五)推进城市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推动全国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试点和全国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城市建设,提升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水平。支持研发城市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技术与装备。(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
(十六)推进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废弃电子产品、工业搬迁场地固体废物、重点行业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及循环再利用处理技术的开发。推进农膜、农药包装、废旧肥料袋等回收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新模式,启动种养结合高效生态循环养殖试点,推动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和资源高效利用。(省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科技厅)
六、完善节能减排支持政策
(十七)完善价格政策。落实国家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等政策,开展钢铁(长流程)、水泥、乙烯、烧碱、造纸、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产品能耗全覆盖核查,严格开展能耗限额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公布超能耗限额标准企业名单,对能耗数据无法溯源视同超能耗限额执行相应价格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十八)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资金统筹力度,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示范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广告。创新财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的方式,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落实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实施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及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探索重点行业脱硝设施建设扶持政策。(省财政厅、税务局)
七、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十九)发展绿色金融。大力推广绿色信贷,严控限制“两高一资”和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发放力度,积极搭建金融机构与政府部门、企业单位的项目对接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对节能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推进落实国家开发银行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重点信贷项目,强化亚行能效电厂项目示范引领作用。完善对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各类担保机制,加大风险补偿力度。稳妥推进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省金融办、发展改革委,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州市政府)
(二十)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做好碳排放管理和履约工作,保障我省碳市场的稳定运行。完善配额总量设定和分配方法,制定《广东省2018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机制设计和系统联建工作,研究推出新的碳金融产品。积极推进广州市能源预算管理和用能权交易试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广州市政府)
(二十一)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节能低碳环保电力调度,总结推广佛山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经验,引导电网企业支持和配合平台建设及试点工作,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佛山市政府,南方电网公司)
八、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二十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分解下达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及重点单位2018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减排目标任务待国家正式下达后另行分解下达各市),省政府组织开展地级以上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各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实行问责,对未完成能耗总量控制目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依法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节能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及个人开展评选表彰。建立节能目标晴雨表制度,加强节能监测预警,坚持节能形势季度分析会制度,加强对节能任务完成困难地区的督促指导。实施《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把能耗“双控”管理要求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内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统计局)
(二十三)健全节能环保制度标准。加强节能减排标准化顶层设计,支持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节能减排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支持重点企业事单位制定并实施主要性能指标高于现行标准的企业标准,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建标准创新联盟及开展关键技术和标准研讨。制定茅洲河、小东江等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推进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地方环保标准制修订,研究执行石化、钢铁、水泥行业和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探索在环境质量不达标或超过环境容量的区域或流域,实施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
(二十四)严格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制定2018年全省节能监察计划,实施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行动,对钢铁(长流程)、水泥、乙烯、烧碱、造纸、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实能耗不达标企业红黄牌制度。开展公共机构、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及固定资产能评项目节能监察,推动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落实。全省计划完成1000家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监察任务。深化重点污染源网格化监管和“双随机”抽查制度,加大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擅自停运及偷排等违法行为。明确重点企业排放标准、排放总量等监管要求,纳入地方政府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载入企业排污许可证依法进行监管。2018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国家要求完成钢铁、石化、有色金属、陶瓷砖瓦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落实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督促企业稳定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完善机动车监控,建立机动车排放违法联合处罚机制,依法查处应淘汰车辆、排放超标车辆。继续加大建设项目巡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批先建”、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
十、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二十五)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布节能自愿承诺用能单位名单,引导用能单位通过自愿承诺方式自觉落实节能主体责任、履行节能法定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开展节能管理监察人员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培训,着力提升能力水平。组织开展省节能宣传月和全国低碳日系列活动,推行绿色消费,鼓励引导全民绿色生活方式,积极营造全民参与节能低碳的良好氛围。加强与香港、澳门、荷兰、亚洲开发银行等国(境)外政府及机构在节能循环经济领域的交流合作,继续参与并支持香港国际环保博览会、澳门国际环保合作发展论坛及展览、中国环博会广州国际环保展、中国国际(广东)节能展等相关展会,积极搭建国内外节能技术装备展示和项目对接平台。组织开展环保宣传月、广东省环境文化节以及“粤环保﹒粤时尚”系列活动。大力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绿色创建。加强环保社会组织培育引导和管理,做好环保志愿服务以及环保公益宣传。(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
上一篇:重磅!上海电气终止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 下一篇:摆脱对政策与补贴依赖 分布式光伏成行业大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