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是国家大力扶持的清洁能源利用方式之一,根据人民日报报道的国家能源局近期公布的数据,2019年拟纳入国家竞价补贴范围的项目共3921个,覆盖22个省份;总装机容量2278.8642万千瓦;测算年度补贴需求约17亿元。由此可见,光伏发电凭借着其安全可靠,无噪声,无污染排放外以及不受地域地形限制等优势成为能源行业的新兴力量,光伏发电企业也在我国呈“遍地开花”的趋势。针对该行业内企业常见税务风险,本文按税种做以简单的归纳整理。
一、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如果存在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就该部分所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了该项所得的“三免三减半”政策。对于光伏发电企业,只有光伏项目产生的售电所得,方能适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大部分税收优惠已变为“备查制”,即无需企业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单独进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光伏发电企业应在账面单独核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收入与光伏发电成本,并按照“合理的方式”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合理的方式”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文件中的说明:“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笔者个人建议企业尽量使用上述列举的其中一种方式作为期间共同费用的分摊口径,如果企业存在其他更客观准确的方式,在做好备查账簿的情况下,也可使用。
光伏发电企业进行电力生产,需要拥有大面积的土地架设太阳能发电设备,因此企业账面往往体现大金额的土地租赁费用,而这些土地出租方即包含企业,也可能有村委会、政府机关以及个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票据要求,无论出租方身份主体,该项行为实质为不动产租赁业务,为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因此光伏发电企业必须取得租赁费增值税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规票据,除此之外包括财政非税收入票据、收款收据在内的任何票据均为不合规票据。
【主要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六、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二、增值税
2013-2018年期间,我国在增值税上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2019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发布延续该优惠政策的文件,因此目前我们理解为该项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优惠期限只是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光伏发电企业在执行该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当区分增值税一般计税项目与即征即退项目对应的进项税,只有能够直接归属于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金,方可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填入“即征即退项目”下,对于无法明确划分项目的进项税金,建议纳税人按照一定比例或合理的方式进行分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纳税人若计划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仍旧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主要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三、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都明确规定,两税种的征收范围均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由于光伏发电需要吸收充分的太阳能,多数情况下,光伏发电企业的电力生产设施及现场办公室均放置在农村地区,近年来更是发展出“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多种与农业生产相互利用的发电模式。而农村地区并不在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之内,因此光伏发电企业为建造发电设施生产电力而购买的农村土地,以及在地面上建造的办公房屋可能并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但在实际税收征管中,部分省份将建制镇的范围扩大至镇政府所在的村镇。这种情况下,光伏发电企业若恰好位于镇政府所在的村内区域,则仍旧需要缴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
【主要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耕地占用税
并网光伏发电系统企业多将太阳能发电设备架设在农村地区,因此可能会利用耕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进行电力生产活动,由此即涉及缴纳耕地占用税。如果企业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首先应该明确具体的应税面积。按照实际征管经验,初步判断确认耕地占用税的应税面积应参考以下几个数据:若被占用耕地为出让形式取得,应以土地使用证标注的面积进行确认;若无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应以规划勘测设计院的测量报告标注的面积进行确认;若无法取得任何第三方证件或测量报告,则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面积为准。
【主要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文章来源:海畅谈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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