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灵活选择上网模式。
(一)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要求。
(二)确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需求的大型工商业光伏发电项目,需要全额上网的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容量或电压等级超出《办法》规定的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和工商业光伏,也可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科学选择三类上网模式,电网企业做好接网消纳工作。
符合《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的各类分布式光伏可变更一次上网模式,或变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
(三)利用设施农用地建筑物及构筑物屋顶建设、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应按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备案。
利用村集体所有的、具有公用性质的办公用房等建设的,可按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备案。
利用高速公路边坡、铁路边坡、园区道路和农村道路两侧用地范围外的空闲土地资源开展光伏廊道建设的,在遵循《办法》和《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基础上,可按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或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
(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第(二)条、第(三)条中选择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的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根据电力市场建设实际进展,按市场交易规则形成或按《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费用。
(五)对于2025年1月23日《办法》发布之日及以前备案且于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发布之日后变更备案证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发布之日及以前备案且有上网模式变更需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在5月1日前提出按原政策执行的变更申请,电网企业应做好配套接网改造工作,项目原则上应于1年内完成变更并网。
文件表示,对于《办法》印发之日后发现以自然人名义备案的非自然人户用光伏项目,电网企业可不提供代理备案服务,对其项目不予接网。
选择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的项目,备案后即纳入年度实施方案,无需纳入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库,电网企业根据企业投资备案证做好接网服务。
据了解,该文件系初步征求,还未正式对外征求行业意见,后续可能还会进行调整。
具体如下:
上一篇:江苏南京六合区:全面完成国家整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目标 下一篇:上海浦东新区计划新建光伏600MW以上